2006年12月2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入户盗窃未遂可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
任硌

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未遂案件,法院以被告人边华福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。
  边华福伙同他人共谋入室盗窃,2005年11月19日14时许,窜至彭州市天彭镇某小区肖某某住宅,采用撬棍等作案工具,强行撬开肖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,正在行窃时,被失主发现当场抓获。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边华福为盗窃他人财产,强行撬开他人房门,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。为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 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,入户盗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及财产权益,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。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。以非法方法入户盗窃而未窃取到财物即被抓获的,虽不构成盗窃罪,但根据刑法理论,不论出于什么目的,只要以危险方式或者怀有恶意进入他人住宅,影响住宅成员安宁的,即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。
  本案中边华福虽然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,但主观上明知他人住宅而采取撬门强行进入住宅的危险方式,怀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恶意进入他人住宅,必然给他人带来不安宁和不安全,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,边华福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。